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告 蔡金源 住○○市○○區○○路000○0號6樓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經查,本件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 郭中章 除遺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不動產外,尚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24所示之不動產,屬全部遺產之一部應整體分割。爰裁定命原告依限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24所示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請原告依限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所列遺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人 郭曉雯 繼承被繼承人郭中章遺產可獲得利益為準。被繼承人郭中章之遺產如附表所示,被代位人郭曉雯所占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833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840元,應再補繳9,812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郭中章之遺產價額(元以下4捨5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28,450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62,896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13,531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12,705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9/1200)6,251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9/1200)6,136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9/1200)1,5758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4,3929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610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790,9101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96,7451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1,5401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5741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763,2751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25,0451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95,84817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00)4,77418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3,61419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26,71820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5,7532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37,8182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2,9552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10224臺南市○○區○○里○○街0段000巷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3,700系爭遺產價額合計5,895,33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郭曉雯【應繼分1/4】繼承被繼承人郭中章遺產可獲得利益):1,473,833(計算式:5,895,333元×1/4=1,473,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