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