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銀 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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