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 游紫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如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