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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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告順羽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訓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立娟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644 號裁定(111.09.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建 字第 55 號(111.11.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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