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鑫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鑫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鑫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曾於民國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8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業於106年2月17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酒駕紀錄,應知酒後騎車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理應避免酒後騎車行為,惟被告未予克制,竟於飲酒後騎車上路,因面色潮紅且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殊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10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311號被告黃鑫洲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鑫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107年8月24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於翌(25)日上午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上午8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面色潮紅且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酒味,遂於同日上午9時2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鑫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檢察官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尚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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