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楊子賢 被告 黃男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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