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陳萬福 代理人 陳五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明芳 等人間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7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拆屋還地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7號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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