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3號抗告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日本院97年度繼字第7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於民國97年1月初聲請拋棄繼承,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提起抗告。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