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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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吳坤芳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