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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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