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請人瑋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10月16│7,325元│0000000│││司 梁立省 │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