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林宇光
林舜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複代理人 姚亞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健煌張健興張永和張松景張哲瑋 、張風砂、 張元盛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840元【計算式:《51.96㎡(A)+47.19㎡(B)+120.34㎡(B)》×16,000元=3,511,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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