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 張萊恩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被告 張涵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6月2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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