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吳茂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日與原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以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延滯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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