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允勝選任辯護人鄭淑燕律師被告楊衛傑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高振格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531號、第2532號、第2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衛傑為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被告鄭允勝為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均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楊衛傑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且汽車行駛前應注意車輛保養且詳細檢查方向盤、煞車等裝置確實有效,竟疏未妥善維護保養,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晚間10時12分許前某時,未注意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引擎水箱有漏水情況即駕駛上路,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行駛,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許,行至國道1號公路南向39公里加100公尺輔助(爬坡)車道處時,因車輛機件故障無法繼續行駛,竟未滑離車道,於路肩停車待援,卻直接停放於車道上形成道路障礙,且未於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故障標誌,適有被告鄭允勝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行至該路段,被告鄭允勝本應注意與前方車牌號碼不詳之某大貨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前方之貨車變換車道往外側行駛後,煞車不及而追撞前方被告楊衛傑停放於該車道上之故障車輛,致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之乘客 鄭淑惠 、 徐筱婷 、 張雅惠 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傷害;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之乘客 林雅儒 、 翁婉婷 、 林威宇 、 張博堯 、 陳如穎 、 林育暄 、 吳曉靜 、 劉明明 分別受有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傷害;被告鄭允勝則受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淑惠、林雅儒、翁婉婷、林威宇、陳如穎、林育暄、吳曉靜告訴被告2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人即被告鄭允勝告訴被告楊衛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害人張博堯、張雅惠、劉明明、徐筱婷部分均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業由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8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㈠第160頁、第177頁正反面、第243頁、第253頁、第340頁、第364頁正反面;本院交易字卷㈡第54頁正反面、第86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受傷情形│├──┼───┼─────────────────────┤│1│鄭淑惠│頭部外傷。│├──┼───┼─────────────────────┤│2│徐筱婷│右小腿前側挫傷及瘀血、左腳踝挫傷合併擦傷。│├──┼───┼─────────────────────┤│3│張雅惠│右踝關節,右腳掌挫傷│├──┼───┼─────────────────────┤│4│林雅儒│1.腦出血併運動障礙。││││2.腦出血併運動障礙、脾臟撕裂傷、下頜骨骨折││││、顏面撕裂傷。│├──┼───┼─────────────────────┤│5│翁婉婷│1.左脛骨開放性骨折。││││2.左脛開放性骨折傷口5公分、左手腕關節韌帶││││挫傷左肘關節脫臼、左前臂左小腿多處挫傷、││││額頭深部撕裂傷約2公分、下唇深部撕裂傷約││││5公分、顏面深部撕裂傷約15公分、左外耳撕││││裂傷、左手第4指撕裂傷併伸肌腱斷裂、左手││││第5指撕裂傷併甲床斷裂、左前臂撕裂傷、左││││大腿異物殘留。│├──┼───┼─────────────────────┤│6│林威宇│1.臉開放性傷口、手開放性傷口、膝小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顏面骨骨折。││││2.左顴骨骨折、下頷骨骨折、臉部撕裂傷(左眼││││角1.5公分,左眉3公分,左頭皮12公分)││││3.因意外傷害導致下顎骨骨折及下顎右側犬齒齒││││髓壞死。│├──┼───┼─────────────────────┤│7│張博堯│鼻骨開放性骨折(傷口約3公分長)、頭部外傷││││、右手肘,雙膝擦挫傷。│├──┼───┼─────────────────────┤│8│陳如穎│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撕裂傷(3.5公分長)、右眼瞼││││全層撕裂傷併提瞼肌撕裂傷。│├──┼───┼─────────────────────┤│9│林育暄│腦震盪、顏面鈍傷合併左側上頷骨骨折及多處牙││││齒斷裂。│├──┼───┼─────────────────────┤│10│吳曉靜│臉部開放性傷口(額頭4公分,後頭皮3公分││││)、頸部鈍傷、全身多處鈍挫傷。│├──┼───┼─────────────────────┤│11│劉明明│雙膝,左臂,左大腿,右臉,右眼眶,嘴唇挫傷│├──┼───┼─────────────────────┤│12│鄭允勝│1.臉部多撕裂傷、雙下肢多處挫傷。││││2.頭部創傷合併陣發性眩暈、右眼周圍二處撕裂││││傷(3公分及2.5公分各1處)、下唇撕裂傷約││││1公分、右眼鈍挫傷合併結膜下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