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94號),本院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695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甲○○二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林玉燕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ギ鷋????????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