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志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捌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潘志慶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初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之某旅館內,向其於網路上結識之身分不詳、身高174公分左右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夾鍊袋1只,毛重0.8350公克、淨重0.4990公克、驗餘淨重0.4988公克)而持有之。嗣潘志慶於106年4月12日下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任意自衣物內取出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供警查扣,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潘志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5至6、32至33、3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毒品鑑驗報告書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至9、15、17、18頁)。再參諸被告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於106年5月15日之鑑定書顯示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該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60、53頁),堪認被告確實持有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甚明,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而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僅為0.4990公克,可見其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仍因持有而犯本案之罪,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於本案前並無科刑之前科紀錄之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警詢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戶籍資料記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含夾鍊袋1只,毛重0.8350公克、淨重0.4990公克、驗餘淨重0.498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夾鍊袋
1只,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夾鍊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與所包裝之上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取樣0.0002公克),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卷內並無確認之鑑驗報告得認該等物品確含有毒品成分,自難視同為毒品而予沒收銷燬;又該等物品係被告前於105年10月間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6頁),則尚難認與其與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有何直接具體關聯,亦無由以其為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而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林書 伃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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