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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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亞暄 律師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 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