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楊孟青 被告 陳正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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