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蘇麗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蘇麗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第二級毒品,故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是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低度行為,被其施用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外論罪。
(二)被告先前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06年8月4日獲得假釋,並於106年9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法定刑的最高度刑。另外,本院依據下述量刑審酌事項,認為未對被告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度刑,並沒有使被告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的情形,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最低度刑【前述加重後的結果,只是改變被告所犯之罪「處斷刑」的界限(即法院可判處刑度的範圍),至於被告應受如何的宣告刑,仍是依據下述量刑審酌事項決定】。
(三)本院綜合考量以下事項,就被告本件犯行判處主文欄所記載的刑度及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1、被告經觀察、勒戒之後,仍無法戒除毒癮,而為本件施用
毒品犯行,足見先前的保安處分措施無法使其摒棄吸毒的惡習,自應依法接受刑事處罰。
2、所犯是自我傷害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實害。
3、被告坦承犯行,並於警詢中配合警方人員追查毒品上游的犯後態度。
4、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前,近年來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查獲的次數(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5、被告學歷為國小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
見被告警詢筆錄第1頁的陳述)及其他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的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被告葉蘇麗霞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大社辦公室)居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蘇麗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6年7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2月16日8、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青雲宮」之廁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8年12月17日16時9分許,持本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到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蘇麗霞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R10839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R108395)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檢察官呂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