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18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