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被告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扣之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野生鳥類共計叁拾肆隻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確定在案,並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鳥類共三十四隻,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一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七一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迄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七六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野生動物鳥類,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聯合執行紀錄表及臺灣保育野生動物圖鑑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意旨核與卷內資料相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為緩
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僅記載該案扣得附表編號3之黃背山雀十四隻、附表編號4之黃胸藪鳥一隻、附表編號5之 冠羽 畫眉一隻、附表編號6之紅頭山雀四隻、附表編號7白頭鶇一隻及附表編號8之竹鳥一隻,而漏未記載附表編號1之黃山雀二隻、附表編號2之黃腹琉璃二隻、附表編號編號3之黃背山雀另四隻及附表編號6之紅頭山雀另四隻,然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係就被告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六年間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犯行為處分,而被告僅有一獵捕保育類鳥類之行為,依實質上一行為之關係,上開漏未記載之野生鳥類,自應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單位│├─────┼──────┼──────┼──────┤│1│黃山雀│二│隻│├─────┼──────┼──────┼──────┤│2│黃腹琉璃│二│隻│├─────┼──────┼──────┼──────┤│3│黃背山雀│十八│隻│├─────┼──────┼──────┼──────┤│4│黃胸藪鳥│一│隻│├─────┼──────┼──────┼──────┤│5│冠羽畫眉│一│隻│├─────┼──────┼──────┼──────┤│6│紅頭山雀│八│隻│├─────┼──────┼──────┼──────┤│7│白頭鶇│一│隻│├─────┼──────┼──────┼──────┤│8│竹鳥│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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