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號上訴人 樓翰文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上訴人 董小羚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定安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