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侯嘉妮 相對人 李順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刑事詐欺案件,將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3222號)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於兩造間上開執行事件判決確定前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未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任何異議之訴等依法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不惟據聲請意旨即可知此情,亦有本院收文處人員答詢及索引卡查詢結果(當事人姓名查詢)可證(見本院卷第2頁、第6至10頁),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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