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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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被告 杜威
李國豪 楊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