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雅綺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現場採證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本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共27包及愷他命1包,且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重量合計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止,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助長毒品之流通,並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潛在危險,自應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等情節,復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有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可查,具違禁物之性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14-甲基甲基卡西酮26包⑴外包裝:白色包裝⑵檢體外觀:黃色粉末⑶驗前總毛重116.53公克(包裝總重約2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3.13公克,取1.45公克鑑驗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4-MMC、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2公克。⑷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須宣告沒收。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9日刑鑑字第1110077327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7頁至118頁)。1包⑴外包裝:綠色包裝⑵檢體外觀:綠色粉末⑶驗前毛重3.94公克(包裝重1.52公克),驗前淨重2.42公克,取1.47公克鑑驗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4-MMC、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⑷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須宣告沒收。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9日刑鑑字第1110077327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7頁至118頁)。2愷他命1包⑴檢體外觀:白色透明晶體⑵驗前毛重2.45公克,驗前淨重:1.98公克,取0.046公克鑑驗用罄,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89%,純質淨重1.762公克。⑶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須宣告沒收。⑷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8月23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998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121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9309號被告劉雅綺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之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雅綺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白色包裝咖啡包26包(毛重共117.26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3.73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45公克)後而持有之。嗣經警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凌晨0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QK汽車旅館102號房」查獲,並扣得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6包(毛重共117.26公克)、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3.7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45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雅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證,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扣案之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6包,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93.13公克、純度為4%、純質共淨重3.72公克),扣案之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2.42公克、純度為8%,純質淨重0.19公克)、扣案之愷他命1包,經檢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980公克,純度為89%,純質淨重
1.76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9日刑鑑字第1110077327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編號:DAB1998)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共計為5.672公克,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之罪嫌。至於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咖啡包共28包(合計純質淨重5.67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檢察官白勝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伯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