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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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