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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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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