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告CAOXVANTHAI( 高春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4元(含預告工資14,666元、資遣費61,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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