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羅文志具保人林瑞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瑞香因被告即受刑人羅文志(下稱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9月1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執字第1060號案件依法傳喚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拘提未到查訪照片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一情,應可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