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2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如 (即 陳聖周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為被繼承人陳聖周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且與其母皆遷出國外,聲請人表示現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惟查特別代理人制度係對於個別事件所為之選任,他院或他事件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並不得為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承二,相對人既尚有母親,則其母依我國法當然為其法定代理人,本件送達等進行事項自應向其母親為之,且相對人亦無母女顯然分隔兩地且母親查無行蹤而無從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情事,自無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致無從送達等事由而應選任特別代理人。故請表明相對人之母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且應列相對人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其代理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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