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66萬元②12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2年11月25日至122年11月24日②92年11月25日至122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①93年8月20日②93年1月15日向農民銀行借款①55萬元②1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30年②20年,自①93年8月20日起至123年8月20日②9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7年5月20日②97年9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3,4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奉主管機關核准於95年5月1日與農民銀行合併,並於95年5月5日變更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364│原│││3,446.00│100000分之│乙○○││││││││││││124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3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526│花蓮市○○○○○段│住家用、│11層95.26│95.26│陽台│10.97│平方公尺│全部│乙○○││││二街35號11│364地號│鋼筋混凝│││││││││││樓之5││土造11層│││││││││││││樓││││││││└──┴───┴─────┴────┴────┴─────┴───┴───┴───┴────┴───┴───┘共同使用部分:民意段1557建號,面積:5,69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