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另加計關於非財產訴訟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總計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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