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460號、第461號、第462號及99年度偵字第5338號、第55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96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子○○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他人向其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可語音查詢個人存款帳戶之密碼者,目的及手段詭異,應有持帳戶等相關物件,供己詐騙或恐嚇他人錢財之意圖,其亦知悉提供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供他人使用,具有幫助掩飾或藏匿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可能性,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行為的犯罪意思,於民國98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交流道附近之空軍一號客運站,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高雄地區不詳處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丙○○、己○○、癸○○、丑○○、甲○○、戊○○、庚○○、辛○○、乙○○、丁○○及壬○○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轉帳至子○○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嗣丙○○等11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子○○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害人丙○○、丑○○、甲○○、戊○○、庚○○、丁○○、壬○○及告訴人癸○○、辛○○、乙○○、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告子○○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份。
(四)被害人丙○○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五)被害人甲○○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及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份。
(六)被害人戊○○之農會存摺、郵局存摺影本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
(七)被害人丑○○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八)被害人丁○○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九)被害人壬○○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紙。
(十)被害人庚○○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紙。
(十一)告訴人癸○○之郵局存摺明細表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份。
(十二)告訴人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十三)告訴人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十四)告訴人己○○之網路ATM轉帳明細表影本1紙。
(十五)被告子○○雖坦承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為其所有,惟矢口否認有何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匯款之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當時缺錢,欲辦理貸款,見報紙刊登代辦貸款之廣告,經去電聯繫後,而將伊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給對方,並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云云。惟查:
1、關於被告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流向,被告原於99年7月17日下午4時33分偵查中供稱:「我有去上班,老闆跟我要求我的存摺,說要每個月幫我們存錢進去,我就回家把裝有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的袋子拿出來,把這些東西放在機車前方的置物空間,騎到洗車店路上,可能因為騎太快而掉落,到了洗車店才發現這些東西都不見了」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461號偵查卷第34頁),旋於同日下午
9時20分偵訊時翻異前詞,改稱:「我有跟我朋友看報紙上的廣告,上面寫可以代辦貸款,我朋友照廣告上電話打過去,之後我朋友講完電話,跟我講可以把存摺及提款卡寄給對方,對方會幫我貸到錢,當時我還在洗車廠上班,是去年底今年初的事。對方要我把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裝在一個袋子,送到空軍一號客運站」等語(同上偵查卷第37頁),其說詞前後反覆,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又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攸關個人信用之重要憑信,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阻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則若依被告所述係因欲辦理貸款才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給對方,惟衡諸社會常情,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功能,主要在於提領存款,均與辦理貸款無涉,而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或理財公司,除要求貸款人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外,並無要求貸款人亦應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審核之依據?則對方以如此怪異之理由要求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被告業已成年,並非無社會經驗,對於他人無端收取帳戶之反常現象,焉有不啟疑心之理?且被告係透過報紙廣告尋找代辦貸款之人,在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亦未為任何確認與保全之情況下,即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素不相識且從未謀面之人任意使用,以致自己無法完全控制該帳戶之使用及其內款項之流向,顯與常情有違。此外,辦理貸款之目的即在於取得款項,豈有將領取貸款之重要憑證即提款卡及密碼一併寄送未曾謀面之不明人士,且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與住居所俾供日後聯繫、取回上開個人物品之理?凡此種種,均與常情有違,顯見其所辯係臨訟杜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參以郵政儲金或銀行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以花費金錢或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以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被告係成年且有智識之人,對於交付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此觀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問:是否知道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他人可能會作為犯罪使用?)知道。」、「(問:交出去時,會不會擔心對方會拿出來當詐騙使用或做不法用途?)那時我朋友說是詐騙集團,我一直打電話給他們,他們都不接,我交出去時,也會擔心。」等語(同上偵查卷第38頁、第45頁)甚明,是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
2、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利其誘使他人匯入款項後自該帳戶提領花用,被告所為亦僅係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實施,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3、查本件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取丙○○、己○○、癸○○、丑○○、甲○○、戊○○、庚○○、辛○○、乙○○、丁○○及壬○○等11人之財物,屬一次幫助詐欺行為而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故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4、併予審酌:起訴書意旨固僅敘及被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丑○○、甲○○、戊○○、庚○○、丁○○、壬○○及告訴人辛○○、乙○○、己○○之犯行,惟移送併案部分(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96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693號),被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癸○○及被害人丙○○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二)科刑: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恐嚇集團犯案,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竟仍為幫助他人詐欺之犯行,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供詐欺犯取得所騙財物之工具,其對於社會秩序之擾亂不言而喻,及其幫助詐欺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而無從求償,以及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依詐騙時間順序排列)│(新臺幣)│├──┼───┼──────────┼──────────┤│1│丙○○│於98年12月28日晚上10│於98年12月29日晚上10││││時許,在PCHOME露天拍│時26分許,利用台灣銀││││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行網路ATM之方式,匯││││,佯裝欲出售SPA振動│款轉帳2,580元至上開││││按摩泡腳機。│中華郵政帳戶。│├──┼───┼──────────┼──────────┤│2│己○○│於98年12月29日下午5│於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41分許,在PCHOME露│時27分許,利用中華郵││││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政網路ATM之方式,匯││││訊息,佯裝欲出售妙而│款轉帳2,200元至上開││││舒頂級呵護紙尿布。│中華郵政帳戶。│├──┼───┼──────────┼──────────┤│3│癸○○│於98年12月29日晚上10│於98年12月30日上午11││││時許,在PCHOME露天拍│時46分許,利用中華郵││││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政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佯裝欲出售奶粉。│轉帳6,29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4│丑○○│於98年12月29日晚上11│於98年12月30日下午5││││時許,在PCHOME露天拍│時2分許,利用中國信││││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託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佯裝欲出售奶粉。│機,匯款轉帳13,85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5│甲○○│於98年12月29日某時許│於98年12月29日晚上1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時許,利用中華郵政網││││上刊登拍賣訊息,佯裝│路ATM之方式,匯款轉││││欲出售日本大王尿布。│帳3,6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6│戊○○│於98年12月30日中午某│於98年12月30日下午1││││時許,在PCHOME露天拍│時5分許、2時49分許,││││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利用板橋市農會之自動││││,佯裝欲出售雪印奶粉│櫃員機,分別匯款轉帳││││。│4,400元、7,350元,共│││││計11,750元(起訴書誤│││││誤載為19,31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7│庚○○│於98年12月30日下午1│於98年12月30日下午1││││時許,在PCHOME露天拍│時許,利用中國信託商││││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業銀行網路ATM之方式││││,佯裝欲出售雪印奶粉│,匯款轉帳4,4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8│辛○○│於98年12月30日某時許│於98年12月30日下午2││││,在PCHOME露天拍賣網│時3分許,利用中華郵││││站上刊登拍賣訊息,佯│政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裝欲出售雪印奶粉。│轉帳4,54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9│乙○○│於98年12月30日某時許│於98年12月30日下午2││││,在PCHOME露天拍賣網│時19分許,利用國泰世││││站上刊登拍賣訊息,佯│華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裝欲出售雪印奶粉。│匯款轉帳4,4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10│丁○○│於98年12月30日某時許│於98年12月31日晚上7││││,在PCHOME露天拍賣網│時57分許,利用台北富││││站上刊登拍賣訊息,佯│邦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裝欲出售督洋豪華型SP│匯款轉帳3,800元至上││││A泡腳機TS-705AA。│開中華郵政帳戶。│├──┼───┼──────────┼──────────┤│11│壬○○│於99年12月31日某時許│於99年12月31日下午3││││,在PCHOME露天拍賣網│時49分許,利用中華郵││││站上刊登拍賣訊息,佯│政網路ATM之方式,匯││││裝欲出售雪印奶粉。│款轉帳1,44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