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書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 錢景平 被告 周信介 被告 闕陳弘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書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5年1月25日及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及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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