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林色虹 訴訟代理人 李世商 原告 郭月玲 上原告與被告奇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