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慶男 (董事長)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14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因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民事訴訟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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