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葉文彬
被告 李海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葉文彬
被告 李海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