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葉文彬

被告 李海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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