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傳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79元
羅傳昀
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傳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7日止累計36,145元正未給付,其中35,379元為消費款;76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