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告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何桂誠
被告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黃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法蘭頭鎖固費用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