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2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王心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5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6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7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18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19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0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1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2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3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4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5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6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27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28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29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30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31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32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第一頁1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3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4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5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6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7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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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9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10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11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12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98,267元13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44,264元後,為54,003元,低於無擔保14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90,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15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611,601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17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18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106年12月19日陳報狀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20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21所得受償之總額。
22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3受僱於桔想國際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38,364元,此有債24務人106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是債務25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38,364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26人父親 王健一 民國39年生,現年68歲、債務人母親 王蘇 煙雪27民國44年生,現年63歲,該二人均無收入,此有二人106年28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可憑,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1229日保普老字第10760191000號回函,王健一自104年4月至1230月,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4,272元,10531年1月起每月領取4,400元,是王健一之生活必要費用應扣除32該項給付,又債務人之父母戶籍地址為雲林縣,其生活必須33費用以108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第二頁114,866元計算【王健一:14,866元-4,400元=10,466元;210,466元÷扶養義務人4人=2,617元、王蘇煙雪:14,866元÷3扶養義務人4人=3,717元】,債務人核列父親扶養費每月42,500元、母親扶養費每月3,500元,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核5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伙食費7,5006元、房屋使用費5,000元、水電瓦斯收視費1,480元、電話費71,000元、交通費1,280元、其他雜費1,000元、父親扶養費82,500元、母親扶養費3,500元,合計為23,260元,依民國9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10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11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12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13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14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15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16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7,260元,低於17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8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19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共清償72期,另20每年12月增加清償45,000元(即當月清償55,000元),總清21償金額為990,000元【計算式:(10,000元×72期)+22(45,000元×6期)=990,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23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25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38,364元-23,260元)26×72期+11,601元=1,099,089元;990,000元÷1,099,089元27=90%】,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並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28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29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30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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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32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3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第三頁1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2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3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4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5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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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7官提出異議。
8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9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0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1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90,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215,914元
3.總清償比例:18.98%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另每年12月增加清償45,000元(即當月清償5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9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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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335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1,840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2,311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12,708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3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36元
0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4元第四頁(續上頁)1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45元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926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5,092元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1,109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6,098元
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2,844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15,643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8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65元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536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2,949元
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604元每年12月分配金額:3,324元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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