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7,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5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6,5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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