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號再審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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