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宣付保安處分(96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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