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抗更㈠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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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更㈠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二四五號
抗告人 德昌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P○抗告人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P○抗告人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地○抗告人 甲宙 ○抗告人甲S○抗告人甲c○相對人巳○○相對人甲m○相對人申○○○相對人M○○相對人乙辛○相對人B○○相對人z○○相對人甲T○相對人甲k○相對人K○○相對人甲p○相對人寅○○相對人乙子○相對人甲w○相對人F○○相對人N○○相對人甲R○相對人甲y○相對人o○相對人宇○○相對人s○○相對人甲j○相對人乙丙○相對人i○○相對人x○○相對人亥○○相對人甲未○相對人甲L○相對人甲Y○相對人l○○相對人甲玄○相對人T○○相對人A○○相對人甲辰○相對人g○○相對人甲○相對人V○○相對人甲t○相對人f○○相對人G○○相對人甲子○相對人乙寅○相對人甲r○相對人丑○○相對人甲i○相對人C○○相對人n○○相對人J○○相對人t○○相對人甲寅○○相對人乙庚相對人甲E○相對人甲辛○相對人未○○相對人甲U○相對人甲U○相對人y○○○相對人甲戌○相對人卯○○相對人乙申○相對人甲o○相對人甲丙○相對人甲x○相對人甲a○相對人b○○相對人甲q○○相對人乙己○相對人甲G○相對人W○○相對人O○○相對人乙乙○相對人Z○○相對人甲h○相對人p○○相對人甲午○相對人I○○相對人甲A○相對人乙巳○相對人甲J○相對人m○○相對人j○○相對人e○○相對人酉○○相對人乙午○相對人甲e○相對人丁○○相對人P○○相對人L○○相對人壬○○相對人甲V○相對人庚○○相對人Y○○相對人甲D○相對人甲b○相對人乙丁○相對人癸○○相對人甲W○相對人甲F○相對人戊○○相對人戌○○相對人甲l○相對人w○○相對人甲C○相對人甲M○相對人甲z○相對人甲K○相對人乙癸○相對人乙戊○相對人v○○相對人E○○相對人丙○○相對人地○○相對人天○○相對人己○○相對人甲黃○相對人乙丑○相對人甲d○相對人甲n○相對人甲酉○相對人甲壬○相對人宙○○相對人甲丁○相對人甲戊○○相對人午○○相對人辰○○相對人甲u○相對人甲癸○相對人k○○相對人乙○○相對人D○○相對人甲乙○相對人辛○○相對人q○○相對人乙壬○相對人乙甲○相對人甲f○相對人甲v○○相對人甲s○相對人甲亥○○相對人甲B○相對人甲H○相對人甲O○相對人a○○相對人h○相對人甲I○相對人乙辰○相對人黃○○相對人子○○相對人甲N○相對人甲申○相對人H○○相對人甲卯相對人乙卯○○相對人甲宇○相對人Q○○相對人甲g○相對人X○○○相對人甲庚○相對人甲甲○相對人甲巳○○相對人R○○相對人u○○相對人甲Q○相對人r○○相對人S○○○相對人甲Z○相對人甲X○相對人乙未○相對人甲丑相對人U○○相對人玄○○相對人甲天○相對人甲己○相對人d○○相對人c○○
何志揚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救字第二四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其與抗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原法院以相對人之聲請,已提出照片五紙以為釋明,認本件聲請為屬有據,予以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照片係德昌新世界之照片,並非渠等所居住之德昌中華之照片,實則德昌中華雖受九二一地震而受損,然受損並非嚴重,又抗告人對請求救助之事由,並未應盡釋明之責,因認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當云云。
三、查抗告人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兼上開二公司法定代理人甲P○、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地○、甲c○等人均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收受原裁定及更正裁定,抗告人甲S○、甲宙○則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收受原裁定及更正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八六-八十九頁、四十-四十一頁)。抗告人等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抗告狀附卷可稽,核均未逾抗告期間(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為星期日),相對人謂抗告人之抗告逾期云云,核不足採。
四、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相對人於原審固提出照片五張、本院前審提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所作對德昌中華受損之鑑定報告書、用證渠等之房屋因九二一地震受損嚴重,惟查相對人均係德昌中華之住戶,有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附件為證(見原審卷第九-二十頁),且德昌中華曾經專業技師評估以鄰近建物(德昌新世界)嚴重傾斜,列為危險建築物,嗣德昌新世界已拆除至第三層,影響德昌中華安全因素已降低,可列為非危險等級,此有抗告人所提出之台中市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府工管字第二一八五五號函可憑(見本院前審卷第四二頁反面),是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房屋嚴重傾斜之照片顯係德昌新世界之照片並非德昌中華之照片,相對人之本件聲請已有魚目混珠之嫌,且相對人所提出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雖認有結構安全之顧慮,然此僅能證明渠等之房屋因九二一地震受損,並不能作為渠等無資力之釋明。另相對人等雖又提出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謝振銘 出具之證明書,證明該大樓因九二一地震,受損嚴重,不僅無法居住使用,居民每月仍需負擔銀行貸款利息,甚至有些居民至今無工作,並無正常收入以維持家計,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及台中市永興里里長 陳松鶴 出具之證明書,證明德昌中華為半倒戶,居民仍需負擔銀行貸款利息,生活清苦,難以維持家計。惟查大樓管理人及里長,對德昌中華之住戶之經濟情況未必全盤了解,況原聲請之人共有一百七十五人,每人之經濟情況並非相同,上開出具證明之人,何能出具一百七十五人均係無資力之證明?是上開證明書並不足以作渠等無資力釋明之用。相對人雖於抗告人提起抗告後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陳報附表等三四人有國大代表 鄧源吉 出具之保證書,保證上開三四人因九二一地震遭受嚴重毀損,迄今尚未修復,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如將來應負擔訴訟費用,願代為繳納暫免之費用(見本院前審卷第一五八頁),惟經本院核對附表三四人姓名,無一人為相對人,自不得作為相對人之釋明。相對人雖又以以司法院頒九二一震災,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注意事項,應對訴訟救助之聲請從寬認定,然所謂從寬認定仍應遵循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僅可以從寬認定而已,非謂聲請訴訟救助者未有相當之釋明,法院仍應准許訴訟救助,茲相對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渠等無資力,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原審准許渠等之訴訟救助核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H附表:
┌────┬────┬────┬────┐│⒈ 何美惠 │⒉ 李國裕 │⒊ 莊賜濱 │⒋ 鄭富吉 │├────┼────┼────┼────┤│⒌ 林承昌 │⒍ 林秀綢 │⒎鄭富吉│⒏ 張振豪 │├────┼────┼────┼────┤│⒐ 林峰平 │⒑ 林蜂鈺 │⒒ 江文正 │⒓ 潘貴碧 │├────┼────┼────┼────┤│⒔ 蘇介一 │⒕ 陳亭里 │⒖ 簡茂增 │⒗ 林文漢 │├────┼────┼────┼────┤│⒘ 林文順 │⒙ 許文寶 │⒚ 陳漢隆 │⒛ 葉春予 │├────┼────┼────┼────┤│ 翁振傑 │ 李錦華 │ 林淑芬 │ 賴貴枝 │├────┼────┼────┼────┤│ 陳新喜 │ 丁瑞國 │ 林明田 │ 蔡志哲 │├────┼────┼────┼────┤│ 林素芳 │ 郭錦純 │ 莊茂得 │ 唐曉雲 │├────┼────┼────┼────┤│ 戴春燕 │ 林錦波 │││└────┴────┴────┴────┘附表二:
1.巳○○
相對人甲m○住台中 高工 (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申○○○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M○○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辛○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B○○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z○○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T○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k○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K○○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p○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寅○○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子○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w○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F○○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N○○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R○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y○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o○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宇○○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s○○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j○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i○○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x○○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亥○○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未○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L○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Y○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l○○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玄○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T○○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A○○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辰○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g○○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V○○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t○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f○○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G○○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子○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寅○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r○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丑○○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i○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C○○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n○○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J○○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t○○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寅○○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庚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E○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辛○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未○○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U○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U○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y○○○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戌○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卯○○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申○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o○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x○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a○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b○○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q○○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己○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G○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W○○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O○○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Z○○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h○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p○○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午○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I○○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A○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巳○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J○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m○○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j○○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e○○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酉○○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午○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e○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丁○○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P○○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L○○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壬○○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V○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庚○○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Y○○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D○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b○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丁○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癸○○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W○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F○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戊○○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戌○○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l○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w○○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C○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M○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z○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K○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癸○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戊○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v○○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E○○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地○○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天○○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己○○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黃○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丑○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d○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n○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酉○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壬○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丁○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戊○○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午○○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辰○○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u○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癸○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k○○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D○○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乙○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辛○○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q○○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壬○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甲○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f○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v○○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s○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亥○○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B○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H○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O○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a○○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h○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I○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辰○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黃○○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子○○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N○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申○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H○○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卯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卯○○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宇○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Q○○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g○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X○○○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庚○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甲○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巳○○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R○○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u○○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Q○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r○○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S○○○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Z○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X○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乙未○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丑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U○○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玄○○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天○住台中高工(臨時收容中心)相對人甲己○住台中市○○路○○○巷○號相對人d○○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一號相對人c○○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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