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74號駁回,並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