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承認,應無逃亡之虞必要,又聲請人患有肝疾,雖台北看守所回函稱可提供適當之醫療,然肝炎之檢測並非僅以「GOT肝功能」、「GPT肝功能」等項目為已足,尚須「胎兒蛋白」等項目之檢測,始可謂適當之醫療追蹤,再聲請人之祖父現罹食道癌,希望在辭世前可以再見一面,聲請人既無逃亡之必要,自乏羈押之原因等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與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目的,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