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468號債權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就未到期月份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所附資料缺少所稱合約第21條之約定條款)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