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東隆地板木業工廠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林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原名 龔作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由林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資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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