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張文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呂旱 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張文雲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969萬87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元,上訴人業已繳納292萬7165元,溢繳裁判費251萬7125元,茲依上訴人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